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特别风险
来源:高端财经
时间:2009-07-03 10:04:30 我要评论
中国证监会1日颁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必备条款》的内容作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必备条款》要求证券公司在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文本时提示投资者风险如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为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健康发展创业板市场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监管。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市场投资的特别风险包括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退市风险,公司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技术失败风险。
投资者在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需要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否则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必备条款》要求证券公司在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文本时提示投资者风险如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为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健康发展创业板市场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监管。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市场投资的特别风险包括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退市风险,公司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技术失败风险。
投资者在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需要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否则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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